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93號
聲請人 吳秀山即天玉全方位派報社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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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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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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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菱東京日聯銀行台│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95年11月13日│27,000元 │0000000 │
│ │北分行 車戶洋介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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