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371號
TPDV,96,除,2371,200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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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71號
聲 請 人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邵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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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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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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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復│91年10月2日 │1,363,066元 │FS0000000 │ │
│ │司 甲○○ │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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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