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71號
聲 請 人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邵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7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復│91年10月2日 │1,363,066元 │FS0000000 │ │
│ │司 甲○○ │興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