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350號
TPDV,96,除,2350,200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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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昌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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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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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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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盛資科股│第一商業銀行│95年11月30日│33,103元│X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李厚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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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福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