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977號
TPDV,96,除,1977,200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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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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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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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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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威俐貿易有限公司 │上海松山分行 │95年5月25日 │18,450元 │SSA0000000 │ │
│ │江秀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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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威俐貿易有限公司 │上海松山分行 │95年6月25日 │31,100元 │SSA0000000 │ │
│ │江秀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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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俐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