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誠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請求撤銷贈與登記
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叁萬柒仟零柒拾貳
元,惟查,原告對被告丙○○○、丁○○追加起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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