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肆佰柒拾參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
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台幣壹仟元,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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