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111號
TPDV,96,重訴,1111,2007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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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丹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丙○○、丁○○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 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96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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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丹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