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獻佳會計師為被繼承人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北縣新店市○○街32號2樓,於民國95年12月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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