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1841號
PCEV,106,板小,1841,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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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841號
原   告 新亞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園
被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少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伍佰
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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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亞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