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374號
PCDM,106,聲,2374,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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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明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 5 年4 月8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9 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明信前於:㈠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239號判決駁 回上訴而確定;㈡再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3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 定;㈢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 度審易字第3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 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8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6 月確定。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10月 6 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6 月9 日以法授 矯字第1060168143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9 月20 日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60 168143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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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