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告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5978號
TPDV,96,訴,5978,2007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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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978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
      辦市地重劃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告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自民國(下同)94年1月28日起至94 年3月6日止公告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無效。主  張原因事實為:原告乙○○為台北縣新店市○○段323、329  、360等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甲○為抵押權人。被告 辦理系爭土地重劃,違反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對 原告不公平,且未依法通知原告,經原告提出異議,遭被告 駁回等語。
二、按原告提起之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係本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 條第2項規定,請求確認被告依同條第1項規定所為重劃區土 地分配結果之公告為無效。而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32 號解釋理由書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至第58條規定 ,都市土地重劃,有由各級主管機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後辦理者,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實施者..其在手續上固有所不同,但在實質意義上則 均為主管機關准否重劃之行政處分」,可知被告自行辦理市 地重劃,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被告乃「受託行使 公權力之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而其所為 重劃分配結果之公告,屬行政處分之一部分,原告請求確認 該行政處分無效,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普通法院無審 判權限。是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1款所定情形,本院爰裁定駁回之。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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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