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5958號
TPDV,96,訴,5958,2007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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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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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