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8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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