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
(原名:泰然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
陸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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