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806號
TPDV,96,補,806,200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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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
      (原名:泰然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
陸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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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泰然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