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848號
TPDV,96,聲,3848,200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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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4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祺祥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59年間 寄陳舊貨物一批於聲請人舊倉庫內,已逾保管期限,聲請人 該項倉庫業務並於82年結束,相對人迄今仍未移去寄託物, 經發函相對人請求移去寄存物,惟遭以「遷移新址不明」為 由退回,爰依據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二、經查,相對人原登記之事務所所在地係於「台北市大同區○ ○○路239巷22號4樓」,此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 卷可稽,聲請人自應向相對人原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為 公示送達,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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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祺祥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