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713號
TPDV,96,聲,3713,200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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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13號
聲 請 人 乙○○
      丙○○
           共同送達
相 對 人 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5,6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保證金之訴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 第532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計 算 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650元
合 計 35,6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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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