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679號
TPDV,96,聲,3679,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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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7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謝國明即明和鑄造工廠
上當事人間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國明即明和鑄造工廠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判決確定,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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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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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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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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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 肆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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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壹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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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