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528號
TPDV,96,聲,3528,200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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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2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相 對 人  端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原設臺北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花蓮
相 對 人  戊○○
       己○○ 原住臺南
       庚○○
       丙○○ 原住臺北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零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23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60,400元及公示送達登 報費300元,合計為60,7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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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端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