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26號
聲 請 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旭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原址查無其人,以致如附 件所示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原件退回為由,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影本為證,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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