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54號
聲 請 人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8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住所原記載:「臺北市○○○路3段39號2樓之1」,應更正為:「臺北市○○○路○段39號2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亦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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