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5926號
聲 請 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關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乙○○、丁○○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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