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陳龍王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