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65052號
TPDV,96,票,65052,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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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5052號
聲 請 人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假日出版社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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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