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78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RI MURTININGSIH)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SRI MURTININGSIH)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
送達處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
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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