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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1048號
PCEV,106,板小,1048,2017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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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周美月
訴訟代理人 黃敏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潑墨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36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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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