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54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威馳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提出相對人丙○○、甲○○之
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及相對人威馳汽車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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