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64547號
TPDV,96,票,64547,200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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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54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威馳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提出相對人丙○○、甲○○之
  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及相對人威馳汽車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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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馳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馳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