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106年度,43號
PCEV,106,板勞小,43,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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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43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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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