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106年度,39號
PCEV,106,板勞小,39,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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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39號
原   告 白博文
被   告 升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哲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3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
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僅需繳納裁
判費二分之一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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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