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165號
上 訴 人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盛
被 上訴人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