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500號
抗 告 人 黎冠緯
劉美惠
呂明淵
劉添福
楊奇霖
魯趙連香
陳善良
林進生
莊劉嬌妹
江貴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
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
訴字第12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緣抗告人係臺北市龍江一村占用戶,除抗告人江貴添外其餘 9人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依國防部000年00月00日○○○○字 第0000000000號公告,向相對人申請辦理違占建戶補件列管 事宜,經相對人以0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 號函復略以:渠等前因不配合辦理違占建戶補件列管作業, 該部已於102年6月7日及同年12月6日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 ,抗告人黎冠緯、劉美惠、林進生、陳善良及莊劉嬌妹等5 人民事訴訟刻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審理 中,宜俟該院判決後據以憑辦相關作業;另抗告人呂明淵、 劉添福、楊奇霖及魯趙連香等4人業經臺北地院於104年2月4 日判決,該部應依該院判決結果辦理等語。抗告人復於104 年12月30日向相對人申請辦理違占建戶補件列管事宜,相對 人以0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系 爭函)復抗告人略以:本案已於000年00月00日函復說明在 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經予適當 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且全 案進入訴訟程序,相對人依法院判決結果辦理後續行政事宜 等語。抗告人不服系爭函,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後,遂 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裁定駁回,乃提起本件抗告。二、本院查:
㈠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 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 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所謂行政處分, 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 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甚明。如無具體行政處 分存在,即屬欠缺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且其情形無可補正 ,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不 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其訴。
㈡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訴,其理由已論明:本件係因抗 告人不服相對人所為之系爭函而為爭議,訴請撤銷訴願決定 及系爭函,其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業據抗告人於原審準備 程序中陳明在卷。觀諸系爭函對抗告人違占建戶補件列管之 申請,僅說明全案進入訴訟程序,將依法院判決結果辦理後 續行政事宜,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 。且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條規定,該條例之主管機 關為國防部,並非相對人;復觀之卷附國防部000年00月00 日○○○○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四亦已載 明:「本部就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於列管軍種單位呈報本部 完成審查後,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符合 補件列管違占(建)戶資格者未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提 出申請,本部即不再受理其申請,…。」等字。據上可知, 相對人對於是否補列管存證抗告人為違占建戶事宜並無作成 決定之權限,相對人所為之系爭函當不生規制之效力,並未 對外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自非屬行政處分,抗告人對之提起 撤銷訴訟,自非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又相對人業已另 以0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將抗告人申 請違占建戶補件列管之事項,呈報予國防部辦理審查事宜等 語。經核原裁定已就抗告人之起訴欠缺提起撤銷訴訟要件, 其起訴不合法,詳為論駁,揆諸前開規定,其認事用法均無 不合。又抗告人僅提出「行政訴訟聲明抗告狀」聲明對原裁 定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惟迄未另狀補提抗告理由,其抗告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