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315號
PCDM,106,聲,2315,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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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榮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
聲付字第4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榮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榮富因竊盜、傷害致死等案件,分 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1年2 月 確定,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侯榮富(一)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少上易字第2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 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經法院裁定減 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6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嗣因有期徒刑1 年部分符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經法院裁定減為有期 徒刑6 月,並更正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又因 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80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傷害致死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 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493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數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 度聲字第33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確定。(二) 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386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8 月確定。受刑人自101 年1 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 (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 月 ,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 年10月 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8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 5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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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