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王開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蔡王月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3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 18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朋助律師(事務所設台灣省屏東縣屏東市○○路 000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