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466號
抗 告 人 劉致和
溫中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謝易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附帶上訴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3年度醫上字第27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利益裁定之當事人,尚無許其提起抗告之理。本件原法院以相對人謝易泰、謝春梅、劉蓮英對於抗告人提起之附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相對人之附帶上訴,抗告人並未受不利益之裁定,依上揭說明,其等對駁回謝易泰等人附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即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