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59381號
TPDV,96,票,59381,2007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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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381號
聲 請 人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 & Paylite Financin
      g Inc)
            ani
法定代理人 甲○○○○○○○○
            an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LAWRENCE JADE BRANDIS PU
NO)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LAWRENCE JADE BRANDIS PUNO)現於
  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 (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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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