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9381號
聲 請 人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 & Paylite Financ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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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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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LAWRENCE JADE BRANDIS PU
NO)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LAWRENCE JADE BRANDIS PUNO)現於
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 (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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