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6年度,2017號
TPSV,106,台上,2017,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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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許正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羅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5月16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5年度重勞上
更㈠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上訴人自承於民國102年9月9 日接獲訴外人廖燦昌等人所轉送之不起訴處分書,並細究被上訴人提告之內容後,始知其提起刑事告訴之內容根本與事實不符,且完全未附任何具體事證即行為之,合於工作規則第44條第6項第5款所定「誣陷長官及同事之不當行為」云云,卻至同年10月31日始以系爭獎懲通知書對被上訴人為終止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已逾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



款、第4款及第2項所定30日除斥期間,上訴人終止權消滅,應不生終止之效力。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仍然存在,洵屬有據。被上訴人曾於102年11月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為提出勞務給付之表示,經上訴人予以拒絕,上訴人顯然遲延受領勞務,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487條本文規定,請求上訴人自102年11月1 日起至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繼續提供勞務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65,763元本息,及依上訴人業務手冊第3章第3節第1條第4項規定,請求就其行員儲蓄存款於限度48萬元範圍內,自102年11月1日起至復職之日止,按行員實際存款金額以優惠利率即年息13 %扣除上訴人公告當期活期儲蓄存款利息利率之差額,但不超過年息12.68%計算之利息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此30 日係屬法定除斥期間。則原審依職權調查,並予當事人就是否逾30日之除斥期間為辯論(原審卷第94頁、第一審卷第60頁、第143至148頁),認定上訴人終止契約已逾30日之除斥期間,並不違背法令。則被上訴人對廖燦昌等人向檢察署提起告訴,指其三人涉犯偽造公文書等罪嫌之行為,是否違反上訴人工作規則等實體事由,並未經原審審認,並為認定亦難謂為違法。又原審並未認系爭行員優惠存款利息係屬工資,而係依上訴人業務手冊規定,認被上訴人既屬其行員,即有就存款48萬元範圍內享有按實際存款金額領取按優惠利率計算利息之權利,自與本院前次發回意旨所指該利息非屬工資乙節無違,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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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