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6年度,135號
TPDV,96,法,135,200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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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
      利委員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
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 勞工局於以北市勞三字第493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 登記處於民國79年2月1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 第59冊、第53頁第1453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乃遵照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一字第 09637442100號函示,提請第10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補充 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 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 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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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