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
上 訴 人 蘇聞謹
被 上 訴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 上 訴人 侯柏青
莊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
12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884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於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上訴。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77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6年6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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