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蘇衍維即統一高島屋百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資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資誠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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