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金騰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