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6年度,1040號
TPDV,96,全聲,1040,200709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979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
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 人)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業 已於民國96年8月28日提起訴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96年 度北簡調字第2123號卷宗可參,是相對人並無迄未起訴之情 形,故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 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1/1頁


參考資料
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