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979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
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 人)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業 已於民國96年8月28日提起訴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96年 度北簡調字第2123號卷宗可參,是相對人並無迄未起訴之情 形,故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 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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