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092號聲 請 人 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底簽章(公司大、小章)。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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