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3092號
TPDV,96,催,3092,200709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092號
聲 請 人 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簽章(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1/1頁


參考資料
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