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7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士達工程有限公司、丁○○、戊○○、乙
○○、甲○○、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捷士達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