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5408號
TPDV,96,促,35408,2007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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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西書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詳細年利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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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