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19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傑克豌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競合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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