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5193號
TPDV,96,促,35193,200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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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傑克豌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競合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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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克豌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競合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