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4632號
TPDV,96,促,34632,2007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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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4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A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口武生即日商三菱重工業新幹線軌道工程
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日商三菱重工業新幹線軌道工程事務所」之最新營
  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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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