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4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A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口武生即日商三菱重工業新幹線軌道工程
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日商三菱重工業新幹線軌道工程事務所」之最新營
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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