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2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算之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