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0123號
TPDV,96,促,30123,2007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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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1.聲請人未載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地址;2.聲請人未陳明特定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 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1.聲請人及相 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2.特定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四日具狀陳報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 址,惟仍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特定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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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