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9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複 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賴安國律師 乙○○被 告即反訴原告 索斯國際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複代理人 丁○○ 沈宏裕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中山足球場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複 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沈宏裕律師複複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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