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7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叁拾貳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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