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5年度,155號
TPDV,95,勞訴,155,2007091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7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叁拾貳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1/1頁


參考資料
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