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11號
上 訴 人 台灣翰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50萬元;反訴訴訟標的為535萬8,938元,合計本件訴訟
標的為10,858,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萬1,35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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